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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学生学业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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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7 09:1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学生学业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高职(专科)及高职接本学生。

第二章 考勤纪律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一)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41-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1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在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或由学校组织的按规定学生应该参加的各类学习活动中,未经指导教师批准,擅自缺席,脱离集体,脱离活动岗位,并因此影响该项活动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在校外实习实践期间,无故缺席时间达活动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的,学校给予记过处分;凡在活动期间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本次活动成绩无效。

第三章 课堂学习、作业及平时测验

第五条  凡在课堂学习、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包括月考等阶段性测试考试)等学习活动和学习环节中有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作业或测验成绩无效。

第六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毕业论文

第七条  毕业论文有造假行为者,经调查属实的,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延期答辩一年。毕业论文抄袭他人成果,符合以下情况的,属作弊行为,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修订)》,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 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学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的;
(二) 论文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论据、层次结构、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等与他人论文基本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的;
(三) 经系(院)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属抄袭行为的。

第八条  毕业论文请人代写或替他人撰写的,属严重作弊行为,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成绩无效,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修订)》,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章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类型与认定

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致扰乱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恶劣影响,以及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一) 违纪;
(二) 严重违纪;
(三) 作弊;
(四) 严重作弊。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纪行为:
(一)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 自带空白草稿纸的;
(四) 未按要求在试卷上填写学生信息的;
(五)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起立、离开座位、在考场内走动或离开考场的;
(七) 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打手势、或者有其他异常行为的;
(八) 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递文具的;
(九) 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十) 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中任何一种行为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不改正的;
(二) 有本规定第十一条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
(三) 发卷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无论关闭与否)随身携带或未放至指定地点且尚未发送和查看信息的;
(四)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张书写信息或答案的;
(五)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六) 传递接受纸条、资料或试卷等,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七) 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八) 在开卷考试中使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九) 无作弊行为但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 在考场内喧哗或煽动其他学生扰乱考场秩序,妨碍他人考试的;
(十一)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指挥,不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检查的;
(十二) 未经允许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品带出考场的;
(十三) 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作弊行为:
(一) 发卷后学生仍夹带或在身体所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等材料的;上述材料在两人之间无法判明归属者,两人同时记为作弊。
(二) 发卷后仍使用未经允许的具有文字信息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包括电子词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的;`
(三) 在考试过程中传递、接受纸条、资料、草稿纸或试卷等物品已形成作弊事实的;
(四) 经考试工作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偷看或让他人偷看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材料的;
(五)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六) 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或在自己桌面上有他人考试用纸的;
(七) 无论何种原因试卷转至他人手中,不主动向监考人员声明的;
(八) 协同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的;
(九) 考试结束后,在考场内发现其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经查证确系作弊行为的;
(十) 在阅卷过程中,教师发现学生试卷笔迹与本人不同,经教师、教研室、系(院)主管领导(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复核确认为非本人所答的;
(十一) 在阅卷过程中,教师发现两卷以上(含两卷)笔迹一致,经教师、教研室、系(院)主管领导(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复核确认为同一人所答的,双方皆为作弊行为;
(十二) 在阅卷过程中,教师发现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误点一致,经教师、教研室、系(院)主管领导(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复核确认属实,即为雷同卷,双方皆为作弊行为;
(十三) 采用学期论文(含调研报告、读书报告等)等考场外方式进行考试的课程,学生抄袭他人作品,符合以下情况的:
1、论文无论是否注明,使用他人原文超过学生所作论文篇幅三分之一的;
2、论文的主要观点、论述方法、论据、层次结构、使用的主要概念、语词、数据等与他人论文基本一致,仅在语言表达上作了简单调整的;
3、经系(院)或学校组织三位以上(含)教师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属抄袭行为的。
(十四) 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作弊行为:
(一) 学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 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毁坏、藏匿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以及作弊证据的;抢夺、偷取考试工作人员已暂扣作弊证据的;
(三) 学生作弊被发现后怂恿唆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 学生作弊被发现后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拒绝做出检查的;
(五) 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发卷后,仍使用其接听或查看信息的;
(六) 替他人答卷、接受他人替自己答卷的;
(七)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八) 组织作弊的;
(九) 其他经考试工作人员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试前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允许参加考试;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一) 通过各种方式要求命题教师泄题而未达目的,影响教师工作、生活的,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目的的,为作弊行为;
(二) 考前策划作弊(如在课桌上书写考试内容,考试前占座等等)但在实施过程中(发卷前)自动申明并终止,未形成作弊事实的,为违纪行为;考前策划作弊并实施,但在发卷前被查出而被迫终止的,为严重违纪行为;
(三) 盗取或试图盗取学校级考试试卷且有实际行为的,为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严重作弊行为处理;盗取或试图盗取国家考试试卷有实际行为的,为严重作弊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情节较轻并能认识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考试成绩有效;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应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执行。
(一) 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方式要求评分教师提高成绩而未达目的,影响教师工作、学习的,为违纪行为;未达目的,但经教师批评教育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生活的,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目的,为作弊行为;
(二) 考试结束后,单独或串通有关人员采用各种手段涂改、更换试卷,修改、伪造考试成绩,未达目的,为严重违纪行为;达到目的,为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对采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进行考试的课程,学生除出现上述违纪作弊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纪或作弊行为。对于攻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软件、数据库造成公共资产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下列行为属违纪行为:
1、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有关考试指令的;
2、未经允许运行考试程序以外的程序的;
3、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相关计算机程序文件的;
4、未经允许复制试卷或其他相关电子文件并带出考场的;
(二) 违纪行为发生后,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拒不改正的,以及经提醒或警告后重犯的,均属严重违纪行为;
(三) 下列行为属作弊行为:
1、未经允许打开或解读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电子文件的;
2、攻击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软件或数据库的;
3、窃取、修改、删除与考试有关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电子文件的;
4、在考试期间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计算机病毒影响考试进程或考试结果的;
5、出现其他违反具体考试科目考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因学业违纪行为拟受处分的,由教务处审查,会同学生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处分应报主管校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学生对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参照《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适用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一) 发生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场给予警告并及时予以纠正,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考试成绩有效;
(二) 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学生,本次课程成绩无效,需重修此门课程,并给予警告(含)以上、记过(含)以下处分;
(三) 发生作弊行为的学生,本次课程成绩无效,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其重修机会;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 发生严重作弊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已因作弊行为受过处分的学生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取消因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而受处分的学生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六) 因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而受处分的学生的学位问题依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修订)》执行,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如有与本规定冲突者,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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